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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4]7号
  20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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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法时间效力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司法施行前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成立,对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公司法施行前,股东以债权出资,因出资方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六)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因利润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七)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LegalMVP谱法先锋:
  本条最大的亮点在于,其明确了“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则适用新《公司法》”的内容,包括表决必须形式内容合法合规、可以债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性、对公司分红和减资的合法性的要求。
  这些要点均反映了新《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其包含着对公司合法合规的要求、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维护等等。同时,也帮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明确了,这些要点符合立法原意,需要给予最大重视。在具体办案实务中,也可明确这些原则的重要性。


  第二条 公司法施行前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无效而依据公司法认定有效,因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该约定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决议,对该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三)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对合并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LegalMVP谱法先锋:
  本条主要是针对无效到有效的转变的效力适用,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一点中的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过往一些被认为无效的、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行为,如今可以被新《公司法》认定为有效。
  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调整了公司投资对象的限制范围,与旧《公司法》第十五条相比有较大变化。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新《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一修订解决了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争议,消除了旧《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之间的矛盾。


  第三条 公司法施行前订立的与公司有关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持续至公司法施行后,因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LegalMVP谱法先锋:
  本条涉及的3种情形均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关,针对在新《公司法》施行前签订的相关合同,施行前的履行行为适用旧法,施行后的履行行为适用新法,具体而言: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以及其例外情况。
  律师在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财务资助问题时,应当以新《公司法》生效为界,确保2024年7月1号后的履行行为符合新《公司法》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三)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四)不担任公司董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公司事务的民事责任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活动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民事责任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六)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

  LegalMVP谱法先锋:
  本条主要针对新《公司法》新增的、旧法未曾规定的情形,确保这些新的法律规定能够适用于旧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这些新增的重点内容包括股权转让相关的实缴责任处理、法定股权回购的情形、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连带责任。
  律师应充分掌握这些新修订的内容,对正在代理中的公司相关纠纷案件重新审视,判断是否有符合以上新增规定的情形,从而为案件打开新的突破口。


  第五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已有原则性规定,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了限制规定,因该规定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对公司监事实施挪用公司资金等禁止性行为、违法关联交易、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四)对关联关系主体范围以及关联交易性质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LegalMVP谱法先锋:
  本条针对旧法已有原则性规定,而新《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形,确保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比如针对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旧《公司法》没有明确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而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予以明确;针对关联交易,旧《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违法情形描述,在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就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六条 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LegalMVP谱法先锋:
  本条的原则是,新《公司法》施行前的清算所产生的纠纷,原则上都是适用于旧法,但是如果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日(2024年7月1日)不满15日的期间,则适用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并且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此处需注意3点:
  如果是不满15日,适用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需要注意,清算的情形、义务人等均发生了变化,而且明确了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司法解释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如何具体明确,还有待讨论。
  如果是不满15日,适用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需注意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第七条 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LegalMVP谱法先锋:
  对于已终审的案件,在所有情形下,均适用旧有的法律体系,上述所有适用新《公司法》的情形均不适用。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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