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作如下调整:
一、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各专业定额的材料费原适用税率17%和11%的,现分别调整为16%、10%,在差价中处理;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暂不作调整;
3.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其它执行我厅《关于调整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的试行办法》(赣建价[2016]3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 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略)
2.机械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略)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6%调整为5.95%。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4%调整为3.97%。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5%调整为2.23%。
三、除上述范围调整内的其他工程计价依据的税率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