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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落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23]856号
  202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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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掌握政策内容,精准落实政策要点

  (一)国家政策。国家本次集中出台的政策,主要是优化完善已有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将政策执行期限统一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优惠力度加大的有两项政策,一是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二是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扣减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提高为每户每年20000元。各级财税部门要精准掌握政策执行时限和变化情况,抓好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3.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4.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5.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6.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7.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8.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9.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扣减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我省政策。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国家确定扣减相关税款限额标准和最高上浮比例,授权各省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上浮比例,我省确定按国家授权最高比例顶格执行。

  1.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扣减相关税款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每人每年扣减相关税款9000元(详见吉财公告2023年第44号)。

  2.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扣减相关税款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每人每年扣减相关税款7800元(详见吉财公告2023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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