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48号)文件要求,现将《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53号)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