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征收率
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适用以下征收率:
序号 |
行业 |
征收率(%) |
1 |
制造业 |
1 |
其中:加工修理 |
1.5 |
2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0.5 |
3 |
服务业 |
1.5 |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咨询服务 |
5 |
(2)美容、美发、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化妆、医疗 |
2.5 |
4 |
娱乐业 |
2.5 |
5 |
建筑业 |
1.5 |
6 |
交通运输业 |
1.5 |
7 |
其他 |
1 |
二、计算公式
采用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征收率。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