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1.邢台市南和区红十字会
2.河北省南宫市红十字会
3.吴桥县红十字会
4.唐山市曹妃甸区红十字会
5.威县红十字会
6.大厂回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7.迁安市红十字会
上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1.井陉县红十字会
2.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十字会
上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有效期: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