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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23]15号
  20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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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保障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评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章程》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收交。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会费减免

  第四条 单位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作为会费计算基数。

  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同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土地估价业务、矿业权评估业务等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可以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作为会费计算基数。

  上一年度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自入会公告之日起计算。

  单位会员会费计算基数同时作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分级管理、收入排名、自律监管的依据。

  第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计算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交纳1万元;超过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交纳5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交纳80万元。

  单位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4000元。

  登记在未备案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及其分支机构的个人会员,减半交纳。

  个人会员上年12月31日前在籍时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减半交纳。不满半年的,免予交纳。

  非执业会员免予交纳。

  第七条 中评协应当按规定公示会费标准、依据等信息。

  第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疫情等特殊情况时,中评协和地方

  协会可以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给予减免。

  第九条 会费减免相关信息应在年度资产评估行业会计报表中予以列示。

  第三章 会费收交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中评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财务状况信息,并按规定向所在地方协会和中评协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相关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其中,从事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信息应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一条 地方协会对单位会员上报的财务状况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方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所在单位会员交纳会费。

  协会代管的个人会员直接向所在地方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单位会员不按规定上报财务状况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由地方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会员拒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由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会费分配

  第十五条 中评协与地方协会共享会费。

  第十六条 地方协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收取的会费按规定上交中评协,上交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

  会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免予上交;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30%;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50%。

  按上述比例计算金额为上交中评协会费。

  第五章 会费使用和会费管理

  第十七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支出;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的支出;

  (四)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自律管理制度规范的支出;

  (五)开展行业自律监管、检查及奖惩的支出;

  (六)组织开展会员管理及继续教育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支出;

  (八)开展理论课题研究和市场业务拓展的支出;

  (九)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的支出;

  (十)开展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支出;

  (十一)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二)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三)中评协秘书处的日常支出;

  (十四)其他的必要支出。

  第十八条 中评协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中评协年度会费收入、支出情况,每年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中评协会费收入、支出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地方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地方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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