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21〕12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管理。
符合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施工体量在1000平方米以下、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连续用工不足10日或累计用工不足30日等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免开立专用账户,但总承包单位要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将工资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并留存相关材料。
二、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
(一)专用账户开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应由“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部分组成,其中项目名称原则上以施工合同为准,但项目名称过长时,可以将名称适当缩写,缩写规则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开户银行共同商定,并在签订的三方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对账户名称予以明确。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应按要求建立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承包单位规范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及时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有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当通过建立客户经理“一对一”专项辅导机制、开通专用账户业务绿色通道等形式,进一步优化专用账户服务质效。
(二)专用账户使用。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总承包单位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且数额应当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开户银行应妥善处理专用账户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在接到有权机关对专用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向有权机关提示账户性质并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障账户资金安全。
(三)专用账户撤销。工程完工、总承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以后,同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2)。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无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及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书(附件3),开户银行依据此通知书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承包单位所有。
三、工资支付监控预警
(一)平台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预警平台),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数据信息,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管。
(二)数据收集。预警平台向开户银行提供数据联通条件及接口标准,开户银行结合业务实际开展系统开发和对接工作,根据三方协议约定或总承包单位授权文件,依法将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信息等及时上传至预警平台。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北京金融综合服务网为开户银行与预警平台系统对接和数据传输提供便利化通道。
(三)账户预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汇总的账户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处置预警平台发布的预警信息。
四、监督管理
(一)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签订三方协议、未规范使用专用账户的有关单位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金融监管部门对开户银行落实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传专用账户数据不及时的开户银行督促整改。
(三)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宣教工作。
(四)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随意收取费用,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及有其他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五、其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距离工程完工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在建工程项目,可继续使用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他适用本通知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主动联系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三方协议或补充协议,落实相关要求。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样本)
2.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3.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书(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