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商务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8〕6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湖南高桥大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在湖南高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通过备案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或外贸代理商(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长沙海关指定监管场所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第三条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
第五条 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湖南高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一)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
(二)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再由市场经营户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确认。
第六条 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第七条 湖南高桥大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海关相关数据和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 对湖南高桥大市场采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九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