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第二条修订为: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它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部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其项目部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局;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其项目部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