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经济法规 - 海关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4号
  2023-5-8
【打印】【关闭】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同意在原有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中转口岸,增加浙江省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和嘉兴乍浦港2个港口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入境口岸。

  二、跨境运输过程中,运输企业须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动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

  三、其余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2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