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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科规[2023]1号
  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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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建立研发机构

  1.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共建联合实验室,按其共建联合实验室新增研发设备(含软件)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按照总投资最高80%、最高1亿元的融资支持,其固定融资成本为2%/年,银行利率与企业融资成本的差额由财政贴息,融资贴息期限最长5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授予:“厦门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研发中心或创新中心”,依申请可给予2套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由企业自行分配,自主研发费用每增加500万元,依申请可给予增加1套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每年由市科技局确认并提供奖励企业名单及其奖励的房源指标数量,安排单独批次配售;具体适用对象、申请条件、工作流程等参照《进一步强化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厦工信规〔2023〕4号)执行。(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3.对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为企业研发提供共享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营方,按年服务费的1%给予运营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健全国有企业创新导向的考核体系,鼓励国有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其建立研发机构等创新投入的相关成本费用,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二、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以奖补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研发:

  5.补助: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奖励: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奖励30万元;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奖励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增加5%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8.市科技局专家库广泛吸纳并大幅增加企业专家的数量,鼓励企业参与应用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专项,提高指南编制及项目评审中企业专家的比例。(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9.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充分体现企业需求,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应用场景示范,实行企业出题、能者解题、政府补助、充分赋权、限时攻关的“揭榜挂帅”新范式。对“揭榜挂帅”项目按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给揭榜方的经费可以拨付至外地单位,包干使用。(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0.对企业研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视为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项目编号,由企业自筹资金并自行管理。(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11.鼓励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企业,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开展创新联合攻关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创新联合体申报科技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第2条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叠加享受,其余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不再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5号),符合条件的规下企业可继续享受厦府规〔2020〕15号文的研发费用补助。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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