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申报期限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于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其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11个合同税目印花税以及股权转让书据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2类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统一改为按季征收。上述纳税人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仅需对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进行申报纳税;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经确认后系统自动按零申报处理。
二、上述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印花税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季申报缴纳。
三、上述纳税人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年申报缴纳。
四、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