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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字[2022]269号
  20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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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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