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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9号
  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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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8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申请人)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便捷查验机制。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线上查验到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相关完税凭证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查验到信息或信息异常的,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部门。

  为避免信息查验异常,建议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如实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3个工作日后再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申请人)对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事项可拨打我省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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