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加快引进优质装备制造项目,引导国内外高端装备企业共享海南自贸港发展机遇,以创新驱动为引领,全面提升首台套装备的研发制造、示范试点、推广应用、量产扩能水平,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财政部、工信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47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首台套是指海南自贸港发展急需的,经我省研发制造企业研制并试用达到设计要求的单机装备、成套装备、关键核心部件等创新产品。产品在技术路线、结构设计、制造工艺、标准参数等方面有创新,并在产品功能和性能上实现突破。
第三条 海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奖励资金从省财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省工信厅负责项目管理,确定年度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支持范围为:
(一)产业领域包括:满足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所需的装备及关键零部件。
(二)产业范围包括:高端医疗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海洋装备、船舶游艇装备、人工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车联网设备、电气机械装备、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智能农机专用设备等。
第六条 申报企业和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备组织首台套装备研发、生产制造能力,生产制造环节在海南省内实施。产品研发可自主承担,也可委托或联合国内外企业、研究机构等组成联合体承担;
(二)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无欠税证明;
(三)项目承担主体(含联合体)经过技术创新,依法拥有该装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通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
(五)获得两名及以上非本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函;
(六)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奖励方式及标准为:
(一)首台套试点示范项目,支持具有行业引领和技术创新的首台套装备研发制造及产业化应用项目立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奖励,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首台套推广应用项目。企业可申请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奖补。
(1)采取销售奖励的方式
首台套装备实现销售后给予奖励。按照合同金额的30%对研发制造企业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采取保费补贴的方式
研发制造企业投保的首台套保险,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国家和省级保费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首台套量产扩能项目,对量产扩能阶段的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使用的银行贷款,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使用的银行贷款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补贴。
(四)首台套自贸港政策叠加奖励
为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充分运用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支持海南装备产品打响品牌,设立自贸港政策叠加奖励,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之一获得奖励:
(1)研发制造企业为生产制造首台套装备产品,进口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原辅料正面清单中的原辅料进行首台套生产制造的,在首台套产品实现销售后,按照向海关申报“零关税”原辅料金额的10%对研发制造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研发制造企业为生产制造首台套装备产品,进口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设备进行首台套生产制造的,在首台套产品实现销售后,按照向海关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金额的10%对研发制造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研发制造企业享受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税收政策,产品经“二线”进入内地销售的给予专门奖励。按照向海关申报进口金额的10%对研发制造企业给予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验收及管理
第八条 申报。省工信厅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要求,通过海南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推荐。各市县工信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的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至省工信厅。
第十条 评审及公示。省工信厅根据本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对申报项目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对于首台套试点示范项目,省工信厅、项目所在市县工信部门与项目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研发制造及应用内容、验收考核指标、资金支持额度及方式等内容。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向省工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信厅按照本细则及项目协议内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验收不通过的,不予兑现奖励。
(二)对于首台套推广应用项目和首台套自贸港政策叠加奖励,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对于首台套量产扩能项目,省工信厅、项目所在市县工信部门与项目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贷款贴息比例等内容。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向省工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信厅按照本细则及项目协议内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验收不通过的,不予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各市县工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做好本地区项目日常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政府采购采用获得本细则奖励的首台套产品,尤其是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首购制度,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首先购买。
第十四条 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企业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鼓励首台套装备的研发制造企业将首台套研制成果作为研发人员考核、晋升和人才认定、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相关研发人员享受海南省出台的人才政策。
第十六条 支持获得奖励的首台套装备研发制造企业申报国家首台套专项项目,依法依规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列入国家有关专项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资金申请企业、评审专家及支撑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资金申请企业应自觉接受人大、监察、财政、审计、工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资金申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工信厅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停止拨付、核减或者收回奖励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移送有关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奖励资金的;
2.奖励资金拨付后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3.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三)出具项目推荐函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支撑机构及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主动接受或配合监督。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泄露技术秘密或不正当占有申请企业科技成果的,取消其项目推荐、参与评审资格,并依法追责。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实施至2025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对本细则进行评估、调整或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