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护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防控措施费的内容及计取方式如下:
(一)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等费用。
1.防控物资费:包括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防疫宣传、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等费用。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房、改(扩)建工人宿舍及人员隔离等增加的费用。
(二)防控措施费的计取方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疫情期间增加的防控费用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临时突发项目无法落实实名制的,双方做好施工人员和相应天数(班数)的签证工作。
三、建设工程所在地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或防范区时,因疫情应急防控影响造成工程费用变化,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停窝工损失费: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期间,滞留的施工单位人员、大中型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工人停窝工损失费:定额工日单价×停窝工总工日数×〔1+20%(管理费)〕。
2.施工机械停窝工损失费:机械停滞费×停滞台班量。
3.周转性材料的停窝工损失费按实结算。
按上述1、2、3、项规定计算的停窝工损失费总和,只计取税金。其中,机械停滞台班量和工人停窝工总工日数,均应扣除法定节、假日(应急赶工或合同约定不扣除法定节、假日的工程除外)。其中窝工的施工单位人员数量以当期我省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记录的实名制信息为准。停滞的大中型机械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数量,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
(二)赶工增加费:工期延误的,应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发包人承担赶工增加费。
(三)降效增加费:疫情应急防控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20%。
(四)价格风险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式。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上涨是因建筑工人短缺、交通运输限制所致,无论原合同约定是否调整,都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四、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可采取成本加酬金方式计价,其中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建议人工费按双方实际签证的劳务支出,机械使用费按租赁台班价格计算,材料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采购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厅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的在建或竣工未结算的工程,如合同未约定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取相关内容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其他应急工程的计价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