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州直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和《云南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云财非税〔2021〕27号)要求,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补充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餐饮业务收费、对外服务设施收取的住宿费;
(二)工程、服务项目承包收取的承包费;
(三)非公益项目合作经费、课题费;
(四)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的考试考务费、项目评审论证费;
(五)国有资产处置、残值收入;以上项目应依法使用税务发票。(向税务机关取得税务发票的流程详见八)
(六)单位内部资金划拨、直接使用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七)单位内部差旅费借支、公用物品损坏赔偿费,使用单位财务收据入账。
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只能在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使用。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六、未按规定开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七、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财综〔2013〕5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八、申请税务发票的流程。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申请核定票种(比如: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办人携带(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发票专用章)—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九、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规范使用票据,自觉接受监督,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