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七条:“我省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规定有关要求,现就思茅区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除自然人代开发票外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