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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税[2022]13号
  20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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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湖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三)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三年发生税务违法行为;

  2.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

  适用本办法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从以下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由核准机关核准。

  (一)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二)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

  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按各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剔除免税收入、转让不动产的销售收入,下同)占总分支机构当年全部累计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申报。

  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支机构当年全部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

  (三)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核准程序

  (一)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申请适用本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核准。仅在同一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申请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由市级税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具体申请流程由各市州税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另行确定,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纳税人正式提交申请资料前,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税款计算缴纳方式、纳税主体确定方式、增值税发票领用方式等相关问题对其开展纳税辅导。

  (二)申请资料

  1.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3.纳税人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和统一财务经营管理软件使用说明书。

  (三)申请流程

  1.申请“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或“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经县级、市级财政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部门。经核准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发文件确认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名单及纳税申报方式等,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不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2.申请“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方式的纳税人,属于跨市州经营的,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经县级、市级税务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经核准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发文件确认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名单及纳税申报方式等;不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四)分支机构调整备案

  经核准适用本办法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由总机构将变动报告及变动前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报送省级税务部门进行备案调整,具体流程由省级税务部门另行规定。省级税务部门每季度末将适用本办法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变动备案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经核准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申请变更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予以核准。

  (二)总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财税部门核准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地区间税收公平。总机构不得通过人为调节各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来调节分配税款。对擅自调节收入分配的,自发现之日起停止适用本办法。

  (三)总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所列任一条件的,核准机关可以停止其适用本办法规定。

  (四)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具体征收管理细则由省税务局制定。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审批按“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或“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但不再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附件:申请报告(样式)和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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