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湖南省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第二条 跨境电商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跨境电商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跨境电商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实现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也可以由受托方代为申报免税。
第五条 跨境电商兼营增值税征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对跨境电商的免税申报加强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税务、商务和海关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