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进一步推动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新建集成电路制造类项目,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少于450亿元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2.5%的补助;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少于300亿元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少于200亿元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7.5%的补助。补助金额上限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确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第三条 新建集成电路封装测试、设备及材料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少于1亿元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第四条 对于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超过450亿元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按照实际用电量给予不超过0.15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第五条 新建集成电路设计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第六条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新产品流片,按照流片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同一规格产品只补贴首次流片费用。(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第七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于平台升级、改造和新购置公共平台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硬件及技术服务、FPGA(现场可编辑逻辑门阵列)验证平台软硬件、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设备和系统以及芯片测试与验证设备等,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投资总额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第八条 对于适用出口退(免)税并施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按相关政策对其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第九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行业关键或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研发实际投入总额,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布局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围绕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等重点领域,鼓励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国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2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的集成电路领域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支持引进海外人才。来连创新创业的集成电路领域中国籍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入选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和青年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鼓励本地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在连集成电路领域尖端人才、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的津贴。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待遇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不再享受此项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研发项目。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集成电路领域尖端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开展重大项目攻关,分别给予研发项目资助;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之星,分别给予研发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支持境内外合作。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集成电路领域合作。支持企业与国际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协作和国际标准制定。对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七条 加快引进和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成果。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对新增的集成电路领域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补助;基地购买外方技术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境内外上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我市相关上市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上市、挂牌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第十九条 拓宽集成电路产业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持续提升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惠及面广的集成电路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等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第二十条 研究设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子基金。依托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研究设立大连市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子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方式,重点投向本市集成电路优质企业,打造我市集成电路产业投融资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市、区两级按照责任分工组织专项资金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我市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以及设备、材料等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