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印花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9-30
【打印】【关闭】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