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2]2号
  2022-7-14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依法登记注册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通用型和专业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分类标准和管理措施,组织、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协同运用、分类施策、服务监管、动态更新”的原则,将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相结合,提升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河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和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依法归集河北省涉企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裁决、投诉举报、信用约束和惩戒等信息,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数据支撑。

  第七条 企业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按照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管理模型,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从企业基础属性信息、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和社会评价信息等方面,运用数据分析技术,科学赋予权重,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判定企业信用风险等级。

  第九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信用风险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

  企业信用风险状况最高评分为1000分。评分为200分(含)以下的企业,为信用风险低(A类)企业;评分为200—500分(含)的企业,为信用风险一般(B类)企业;评分为500—750分(含)的企业,为信用风险较高(C类)企业;评分为750—1000分(含)的企业,为信用风险高(D类)企业。

  第十条 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评分实行按月动态更新。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信息化系统,每月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并根据评分划定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形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依据:

  (一)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或被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被撤销部分的信息;

  (二)发生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影响企业信用的信息;

  (三)被数据来源机构认定为误判、错误、笔误等与真实情况有偏差的信息;

  (四)数据来源机构作出异议标注的信息;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应当用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信息。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划定为信用风险较高(C类)企业: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三年内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件的;

  (四)三个月内消费者反映负面信息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划定为信用风险高(D类)企业: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政府各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应当结合本领域监管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专业型分级分类指标体系,构建长效信用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选定地方特色、重点产业或者行业,构建适应本行政区域监管需求的特色产业或者行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健全相应风险预警、跟踪、处置机制,推进监管创新。

  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以下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企业,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企业,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

  (三)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重点检查事项实施全覆盖抽查。

  第十八条 重点领域监管实施以下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按照现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指导原则》《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药品批发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在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将行业风险防控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建立健全本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二)特种设备监管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特种设备获证企业,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一个许可周期内证后监督检查或常规监督检查不多于1次。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特种设备获证企业,保持常规监管频次,正常开展监督检查。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证后监督检查或常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在开展相关专项行动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联合管控措施,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列为省、市、县三级监督检查必查企业。

  (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投诉举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等情况外,减少监督检查的次数。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按照规定正常安排监督检查。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实现全覆盖,制定针对性的检查措施。

  第十九条 其他领域监管实施以下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价格监管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企业,除价格投诉举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以及按计划开展的价格专项检查外,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依法依规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诚信守诺激励。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企业,在制定价格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现场检查。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企业,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在价格监管专项行动中列为必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企业,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的核查外,减少日常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现场检查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企业,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加强日常政策和业务指导。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企业,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加大日常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检查频次,实施现场检查。

  (三)广告监管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 类)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检查频次,并可作为中国广告协会在开展评优活动,以及在审定广告企业证明商标时的参考依据。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企业,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对其广告发布进行不定期抽查监测。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企业,实行重点关注,对其广告发布实施一段时期的跟踪监测。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对其广告发布实施长时期的跟踪监测和延伸监测;必要时,可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其进行联合检查、联合约谈。

  (四)认证监管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获证企业,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每两年不多于1次。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获证企业,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多于1次。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获证企业,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获证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列入专项监督检查必查企业。

  (五)知识产权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企业,除投诉举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以及按计划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外,减少现场检查。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企业,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执法检查的频次,加强日常政策和业务指导。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企业,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提高检查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专利快速预审、优先审查推荐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六)其他监管领域。结合监管实际,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叠加相关业务监管信息,健全各自领域的分类监管或风险监测机制。

  第二十条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实施以下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风险低(A类)和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在探索实施有效监管时,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

  (二)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推行触发式监管。

  (三)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有针对性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第四章 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联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托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等信息化系统,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发展变化的研究分析,提高监管工作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探索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需求、监管重点,把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进行实时监测,对企业风险隐患及时预警,并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置企业风险隐患。

  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漏相关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获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漏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