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及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原因导致房产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房产税。
“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次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
(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房产税。
“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是指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次月至恢复生产当月。
(四)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收入总额5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五)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六)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第(四)、第(五)项所称“亏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亏损。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亏损额。
二、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文件;
4.减免税款所属期财务报表;
5.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其他相关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政府补助证明、其他受灾损失证明材料,以及恢复建设施工合同。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房产停止使用的相关资料。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文件或者相关资料,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相关资料。
(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摘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5)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应当提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6)符合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
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困难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2.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3.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更正、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三)核准
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者不予减免的决定。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