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不含深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频繁书立应税凭证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频繁书立应税凭证的,可以按季或者按年申报缴纳。
三、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解缴税款期限,依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全文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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