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2022]208号
  2022-8-29
【打印】【关闭】

各区(园区):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根据“留厦六条”政策举措,现印发各区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个人所得税奖励办事指南。

  一、适用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全职在岗工作,经评定,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的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二、奖励标准

  1.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发放补贴;

  2.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5%发放补贴;

  3.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发放补贴.

  上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为申请人每自然年度(1月至12月)在厦门市各区(园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项目,以个人完税证明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金额为准。计算补贴发放金额的基数为“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

  三、申请方式

  1.受理范围归属划分如下:

  (1)企业单位按税收归属地(人才个人完税证明中的收款国库所在区)向所在区申请受理;

  (2)区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区申请受理;

  (3)市属及省部属驻厦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住所地址(机构地址)向所在区申请受理。

  2.各区(园区)受理机构申报细则详见附件办事指南。

  四、有关说明

  1.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逐年申领,与其他个税优惠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同类政策且优惠力度不低于本奖励标准的,不得再重复申报。

  2.高层次人才申报个税奖励时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以在厦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为凭)。

  3.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的,一经发现即撤销申报资格,已发放的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4.若人才个人所得税涉及我市多个入库税务机关,可由所缴税额最高的区(园区)统一负责计算办理。

  5.本办法将根据实施情况及上级相关政策调整,进行适时修正。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思明区人社局5869190

  湖里区人社局5790067

  集美区人社局6215880

  海沧区人社局6806778

  同安区人社局7108028

  翔安区人社局7060631

  火炬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5380874、5380731

  自贸委人力资源局2620708

  附件:各区(园区)办事指南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