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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
云发改交易管理[2022]923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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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抵税财物拍卖行为,加强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提升电子化交易水平,促进市场竞争秩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突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加强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转变,实现多部门、多主体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第三条 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抵税财物电子交易系统,或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网络拍卖平台接入的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督系统完成全部抵税财物拍卖、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云南省抵税财物电子交易系统,各州(市)、县(区)税务机关按照职能职责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负责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发布、拍卖机构抽取等服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章 电子交易系统

  第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为交易活动当事人在线完成抵税财物拍卖全过程提供服务,并按照交易平台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要求,向电子服务系统实时交互交易过程信息数据,同时满足电子监督系统在线全过程监管要求。

  第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流程设计,最大限度防止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被泄露。

  第八条 电子交易系统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抵税财物拍卖活动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时间为准。

  第九条 交易活动参与人在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在电子交易系统办理注册登记并获取数字证书,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信息交互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十条 交易活动参与人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电子交易流程

  第十一条 拍卖项目登记。

  (一)受委托的拍卖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办理项目登记,并提交税务机关公开拍卖信息。拍卖信息及提供的资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财产清单、拍卖方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竞买人资格条件,按规定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须同时提交同意拍卖的审批资料。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项目登记申请,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三)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活动支持远程在线开展,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预定拍卖场地,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场地情况在线分配,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抵税财物拍卖公告的编制与发布。

  (一)受委托的拍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拍卖公告,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开发布。

  (二)拍卖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应当在拍卖前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在拍卖15日前公告。

  (三)拍卖公告应包含:竞价须知、拍卖标的基本情况、成交条件、确定买受人的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对其发布公告信息的规范性和内容一致性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负责。

  (四)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拍卖公告中公布内容的,应当由税务机关出具确认文件,由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三条 抵税财物拍卖竞买人报名及缴纳保证金。

  (一)竞买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报名。

  (二)如需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向受委托的拍卖机构缴纳保证金。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造成不能参加竞价交易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三)抵税财物拍卖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缴纳额度,由委托此次拍卖的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抵税财物公开竞价和成交。

  (一)拍卖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竞买人的,受委托的拍卖机构按照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组织竞价。

  (二)竞价采用动态报价方式和连续报价方式进行。动态报价方式包括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连续报价方式直接进行限时竞价。

  (三)竞买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根据竞价规则进行报价。第一次报价应等于或高于公布的起始价;下一次报价应高于上一次报价。进入限时竞价阶段后,在倒计时周期内的任一时间点有新的报价,电子交易系统即从此时间点起开始新的倒计时周期,由竞买人进行新一轮报价,并按此方式不断进行,直至倒计时周期内无新的报价,竞价结束。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设有保留价的,出价应高于或等于保留价)。

  (四)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按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确定是否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

  经过流拍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2/3。

  (五)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及时将竞拍结果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包含拍卖标的名称、拍卖标的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成交价等信息。

  (六)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买受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买受人交易保证金及利息。

  (七)税务机关、买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竞拍结果公告要求,签订抵税财物买受合同,并通过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合同归档,相关信息自动交互至电子交易系统。

  (八)合同签订后,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及利息。

  (九)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进场交易证明,各级税务机关、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可自行下载打印。进场交易证明应说明抵税财物拍卖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识,可在电子交易系统查询。

  第十五条 电子交易活动完成后,所有交易过程资料按照“一项目一档”要求,归档保存,满足监督、审计和其他管理部门实时调阅和查询。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后,相关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专业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或发现平台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等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形。

  第十七条 出现第十六条所述情形,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面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能够保证在竞价开始时间前恢复系统运行的,电子交易活动继续进行。

  (二)若竞价程序无法按时进行,项目暂停,暂停期限由受委托的拍卖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向竞买人发出暂停交易通知。导致项目暂停的情形消除后,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尽快向竞买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恢复电子交易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电子监督系统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督管理。电子监督系统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一)能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交易活动参与人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

  (二)具备在线实施电子交易过程管理,竞价实时监控,交易异常情形处理,交易过程回放,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处理结果反馈、通报,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和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认定、处理、反馈、公示等功能。

  第十九条 参加抵税财物拍卖活动的竞买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过程或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拍卖公告要求期限内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向受委托的拍卖机构提出异议。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及时答复。竞买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电子监督系统向各级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时间、查询渠道、查询方式,以及对竞买人信用信息的运用方法或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竞买人违反本规则或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流程,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予以提醒、记录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现电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交易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保障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排斥竞买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为弄虚作假、串通竞价等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交易活动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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