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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 电子化管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4号
  202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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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出口退(免)税便利化水平,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按规定备案的有关单证(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全面推行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以外的出口企业,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备案表》(见附件),以电子化方式办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备案手续。

二、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日内,采取自行制作、自行开发或采购第三方软件等方式,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纸质资料制作成电子文档、电子数据,留存企业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已按要求制作并留存电子文档、电子数据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企业可不保存纸质资料。

三、出口企业制作、留存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电子文档、电子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电子文档、电子数据采用JPG或PDF格式,并确保图像清晰可辨,内容与纸质资料完全一致。

(二)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年度→所属期→序号”的层级结构,外贸企业按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的“年度→所属期→批次→关联号”的层级结构,在存储设备逐级建立文件夹,分别存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电子文档、电子数据。

(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文档、电子数据要定期备份、妥善保管,不得篡改或擅自删除。保存期限5年。

四、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数据。如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纸质资料,企业应将电子文档、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供。

五、出口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办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备案手续,违反备案管理现行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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