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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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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现将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所在地在我市范围、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造价的4‰。

本公告自2021年6月8日起施行。《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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