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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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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shuiwu114.com/zcfgkShow/99398.aspx>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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