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在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按照一定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公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四)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三、本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的减征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上述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