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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 《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财政电子票据的通知
黔财非税〔2020〕14号
  20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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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非税〔201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满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启用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电子票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票据的种类及时间

自下文之日起正式启用《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业主使用》和《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出售公房单位使用》两种财政电子票据(详见附件1、2),省财政厅同时停止印制纸质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各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使用部门在启用电子票据的同时,停止使用原纸质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二、电子票据的使用及管理

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电子票据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shuiwu114.com/zcfgkShow/43524.aspx>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20〕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1.《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业主使用》(票样)

2.《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出售公房单位使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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