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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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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shuiwu114.com/zcfgkShow/99399.aspx>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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