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中,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报减免资源税,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次月起,连续12个月缴纳的资源税应纳税额减按50%征收,减征税额最多不超过遭受损失的金额。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减征30%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