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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1〕29号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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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shuiwu114.com/zcfgkShow/99399.aspx>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现将具体情形公告如下: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地址(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地址”)确定;

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仅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税务登记信息(含临时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生产经营地址确定。

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注册登记地址确定,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以及受托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单位注册登记地址确定。

五、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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