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正文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9-30
【打印】【关闭】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shuiwu114.com/zcfgkShow/48396.aspx>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