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天津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为社会组织办实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
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的社会组织,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到法人登记证载明住所地税务机关办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