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协作支援部门、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