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何时实施?
答: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其中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实施。也就是说,所有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处理2021年1月份账务时,都必须按照新租赁准则来进行会计处理。
2.问: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收到的租赁保证金,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融资租赁双方在签订某些租赁合同时,会就租赁保证金进行约定,即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当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租金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时,出租人将抵扣租赁保证金;如果未发生违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末期租金,或期满之日予以退还。
根据租赁合同条款,上述租赁保证金属于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不应冲减应收融资租赁款,而应当单独作为负债核算。
3.问:母子公司未同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情形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处理?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未同步执行租赁准则的情形下,企业在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
如果母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尚未执行新租赁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新租赁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租赁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或国际租赁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或国际租赁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问:某租赁合同约定,初始租赁期为1年,如有一方撤销租赁将支付重大罚金;1年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再延长2年,如有一方不同意将不再续期,没有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上述情形下,租赁期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五条,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包括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的期间和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期间。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自租赁期开始日的第1年有强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撤销期间。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有权在未经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终止租赁,且罚款金额、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则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此后2年的延长期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单方面选择不续约而无需支付任何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因此2年的延长期并非不可撤销期间。
因此,该租赁合同在初始确认时的租赁期应确定为1年。
5.问: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年租金按照租赁资产当年运营收入的80%计算,于每年末支付给出租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租赁合同应如何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相关应用指南,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可变租赁付款额中,仅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付款额按照租赁资产年运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但该可变租赁付款额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变化,而是取决于租赁资产的未来绩效,因此,初始计量时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为0。在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为0。
根据租赁准则第二十四条及相关应用指南,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即,并非取决于指数或者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6.问:2019年1月1日,假定承租人甲企业与出租人乙企业签订一项租期为4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3月31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租金减让补充协议,将剩余租赁期内每季度租金减少10%,其他合同条款不变。该减让能否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适用简化处理方法的条件之一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
由于上述减让不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之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也包括对2022年6月30日之后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因此,不符合适用简化处理方法的条件,应当按照租赁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7.问:某租赁合同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承租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允许改按短期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追溯调整?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因此,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企业不得改按短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或追溯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