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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46号
  200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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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跨省市销售的有机肥产品,必须提供经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相关肥料登记备案资料,方可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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