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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3〕119号
  200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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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2003年底前)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原免税货物免税期间(2003年底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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