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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特聘教授奖金”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9〕27号
  199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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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211工程”建设,吸引和培养杰出人才,加速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教育部和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共同筹资建立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该计划包括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和设立“长江学者成就奖”两项内容。即是经过一定审核程序,在全国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中,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中青年杰出人才,作为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特聘教授奖金,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特聘教授任职期间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将获得由教育部会同李嘉诚先生审定并公布的每年一次的“长江学者成就奖”,每次一等奖1名,奖金为10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0名,每人奖金为50万元人民币。根据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10月和1999年8月分别发出《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和《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现将文件的主要精神转告如下:

一、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特聘教授取得的特聘教授奖金和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上述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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