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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80号
  19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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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7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一文。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对直营连锁企业统一由总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对自愿连锁企业(加盟连锁企业),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字〔199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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