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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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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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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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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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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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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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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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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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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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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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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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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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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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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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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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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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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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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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第( 二)、( 三)、( 四)、(五)、(六) 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 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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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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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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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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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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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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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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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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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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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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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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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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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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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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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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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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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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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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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 2016 年第 6 号,公告 2018 年 6 号修改)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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