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完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我市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持有异议,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可以发起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的包括参照批量评估价格核定计税价格和参照首次个案评估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的两种存量房交易情形。
第三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计税价格核定文书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根据相关事实书面陈述申请理由。
第四条 纳税人提交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等资料内容完整、准确的,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向纳税人出具《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附件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向纳税人出具《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完成个案评估。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参照评估结果核定计税价格,并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个案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4),告知其再次核定的计税价格。
第六条 以下情形可作为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合理理由,由税务机关确认后,提交相应评估机构,作为其最终出具评估报告的依据之一。
(一)房屋存在功能性结构缺失、损毁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房屋曾发生过重大意外事件,如重大刑事案件、火灾等意外事件。
第七条 受托的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执业规范实施个案评估。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违反执业规范情形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对同一笔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提起争议处理流程的,以因争议而发起的个案评估价格为计税参考值。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