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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1〕84号
  202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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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物局:

为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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