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求,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海域使用金征收统一按照《标准》执行。其中,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本《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本《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批复时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财综〔2018〕15号文件所确定的市(县、区)海域等别,不随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
五、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