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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的通知
津财综〔2021〕3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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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市财政局征收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住建委: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 号)要求,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结合我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工作需要,现将启用《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同步代替原《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供办理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及后续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使用。新版票据为机打六联,具体式样见附件,票面要素填列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票据和新版票据并行使用。自2021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原《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三、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市财政局征收局按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新版票据的申领、登记、保管、使用与缴销,并组织做好原票据登记造册、核准、销毁等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旧版票据衔接工作。凡在公有住房出售业务中使用其他票据,或违反相关票据管理规定的,将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6〕104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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