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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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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shuiwu114.com/zcfgkShow/57741.aspx>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直接销售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凭增值税发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向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二手车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凭增值税发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自然人直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方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可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除上述行为以外,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以及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当核对二手车交易双方和交易车辆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原件,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委托他人或企业代理出售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与其签订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或者协议;

(五)增值税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

(六)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销售,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级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五、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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